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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公司出售北药大通的股权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作者:三友 苏丙军
  
  苏丙军 您好;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第53号令)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司2005年转让北药大通股权时,所涉及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净资产额占公司200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相应指标的比例分别为百分之29.87、百分之78.07和百分之12.25;其中,相关营业收入指标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因此公司2005年出售所持的百分之51北药大通股权构成当期的重大资产重组。而公司2006年转让所持其百分之34.21股权时,所涉及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净资产额占公司2005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相应指标的比例分别为百分之12.80、百分之26.56、百分之3.81,三项指标均低于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在2005年(非报告期)和2006年(报告期)分两次转让北药大通百分之85.21的股权,股权转让时间间隔超过一年,且公司实际已于2005年11月23日首次转让后不再拥有对北药大通的实质控制权;而且北药大通为药品流通企业,本公司为药品生产企业,2006年12月出售北药大通少数股东权益对本公司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本公司律师和会计师认为本公司2006年出售所持百分之34.21的北药大通股权不构成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重组;并且上述两次股权转让对公司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均不存在重大影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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