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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作者:密码错误 问刘瑞玲) |
刘瑞玲 :您好,公司实际控制人任红军、钟超及关联股东任红霞、钟克创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2、公司股东宁波君润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任红军、钟超、刘瑞玲、张小水、焦桂东、张艳丽、尚中锋、张志广自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在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50。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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