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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全体股东有无承诺? (作者:王义 问陈健) |
陈健 :您好,本次发行前全体股东出具的承诺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全体股东均就股份锁定出具了承诺函。 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旭辉、董事王仕荣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所持有的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公司的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的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2、公司董事陆擎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承诺期限届满后,其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公司的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的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公司股东郑林强、贺洁、杭州德汇投资有限公司、顾亚维、上海丰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祥、朱菊琪、杜闽、上海丰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敬杰、施世林、北京正道九鼎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其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4、公司股东长沙鑫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杭元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谢福文、李宏伟、王启文承诺:其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对于其于2009年6月新增认购的公司股份,其承诺,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5、公司股东杭州嘉泽投资有限公司、郭若愚承诺:其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上述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其转让的上述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该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此外,长沙鑫奥、贺洁、朱菊琪、王启文、顾亚维护、杭元福、谢福文、高敬杰、杜闽、杭州嘉泽、郭若愚等11名最近一年新增股东分别出具说明函,承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因股权转让而引致的潜在纠纷或违法行动;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受托持股,变相受托持股或其他代为持股的情形,不存在针对各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且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三、对于延期纳税情形以及可能带来的税务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旭辉承诺:“如果发生由于迟延缴税而发生的税务风险由本人独立承担,即因延期纳税造成的、由税务主管机关给予金亚科技的除滞纳金以外的其它经济损失概由本人承担。” 四、为避免今后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旭辉、股东王仕荣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目前,本人与股份公司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本人为股份公司股东期间,本人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三、本人为股份公司股东期间,不会利用对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地位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在股份公司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本人为股份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承担因此给股份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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