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在招股书中股份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唐小海等28 位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承诺:如果莱美药业股份能在2009 年12月31 日以前上市,所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在2010 年12 月31 日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莱美药业回购,在2011 年、2012 年的上市流通数量为莱美药业上市前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数乘以莱美药业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如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为零或负,当年上市流通的股份为零),自2013 年1 月1 日起,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可以全部上市流通。如果莱美药业股份在2009 年12 月31 日以后、2010 年12 月31 日前上市,则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在2011 年12 月31 日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莱美药业回购,在2012 年、2013 年的上市流通数量按上述公式计算,自2014 年1 月1 日起,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可以全部上市流通。 这与别的招股书不太相同,设立这种机制的目的是什么   (作者:木疙瘩 邱宇
  
  邱宇 您好,目前,公司自然人股东43人,其中31人为中高层核心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通过其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能够将其与公司的长远利益、长期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自2007年初,中高层核心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实现持股以来,其积极性得到较大提高,增强了公司的战斗力,公司业务获得了快速增长。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中,所有在公司任职的自然人股东,均自愿将股份锁定期、上市流通比例与公司未来业绩增长挂钩,对公司有较强的归属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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